医保患者门诊慢病保险待遇
栏目:无
日期:2019.09.11
一、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
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,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(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900元);甲类病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%,乙类病种支付比例为75%,进入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为90%。
二、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
起付标准:一个年度内,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,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。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。
支付比例: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%,乙类病种在一、二、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%、55%、45%。
最高支付限额:一个年度内,甲类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,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。患两种以上(含两种)甲类慢性病的,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;患两种以上(含两种)乙类慢性病的,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;同时患甲类和乙类慢性病的,按甲类病种支付比例,最高支付限额为7.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