精准扶贫患者门诊慢病及大病保险待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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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9.09.11

1、门诊慢性病待遇: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门诊就医,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200元;甲类报销比例为80%,乙类在一、二、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75%、65%、55%。

2、大病保险待遇: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,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6000元以下的部分,报销50%;6000元(含) -10万,报销55%;10万(含) -20万,报销65%;20万(含) 至30万元,报销75%;30万元(含) 以上的,报销80%,一个年度内,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。使用规定特效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,按照40%比例报销,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。一个年度内,居民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、使用特效药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