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民医疗保险待遇
栏目:无
日期:2019.09.11
住院患者
(1)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:在一、二、三级医院住院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、500元、1000元。
扶贫对象在一、二、三级医院住院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、300元、500元。
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。
(2)支付比例: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,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,一、二、三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%、70%、55%(扶贫对象分别提高10%);未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,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%。
(3)实行最低支付比例。在市内二级以上(含二级)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(起付标准除外)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30%。
(4)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,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%,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。(享受大病医疗保险)。